
一、醫療費
【審查要點】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確定。醫療費票據可能包含住院期間的伙食費,如另行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則需扣除住院期間已支付的伙食費。
【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如因特殊原因,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實際支付了本應由侵權人承擔的部分醫療費(醫保統籌支付或附加支付報銷),則已經支付了醫療費的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有權行使追償權。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外購藥費用
【審查要點】
根據門診病歷、醫囑、處方箋、藥品發票等證據材料,結合受害人傷情等因素,綜合判定是否為必要合理用藥,如是,則應當作為醫療費予以支持。
【規范指引】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后續治療費
【審查要點】
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規范指引】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六條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審查要點】
根據實際住院天數,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以上海市為例,可參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當年公布的* 新標準予以確定。
【規范指引】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五、營養費
【審查要點】
根據有效鑒定意見確定的期限,結合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予以確定。關于營養費的給付標準,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一般參照受害人的傷殘情況酌定。還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的營養,必須是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為彌補該損害而需要補充的營養。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六、護理費
【審查要點】
對于是否需要護理、護理人數以及護理的期限,應根據鑒定意見書或醫院證明確定,期限*長不超過20年;如需要聘請醫院護工護理,護理費可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加以確定;同時,要審核受害人是否確需家屬進行護理,如確實需要家屬護理,如幼兒就診期間,應審核家屬誤工證明材料;其他情形下,護理費金額可按日酌定。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七、誤工費
【審查要點】
誤工費應為實際減少的收入。如受害人能提供收入減少證明,按其提供的收入減少狀況計算;若受害人能提供工作證明,證明其工作所屬行業,但不能提供收入減少證明的,可按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平均工資計算;受害人有勞動能力但不能提供收入減少證據的,可比照下崗人員、失業人員,按*低工資標準計算;如受害人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根據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從事工作或勞動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如果無證據證明其實際有工作或仍參加勞動的,可以不予賠償。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 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八、殘疾賠償金
【審查要點】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等級具體對應的傷殘賠償指數為: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如有多個傷殘等級,先確定等級*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按附加指數計算,二到五級附加計算4%,六到十級附加計算2%,但累計不超過10%。
【注意事項】
以上海市為例,自2020年1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殘疾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定殘后、訴訟期間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傾向性意見按照*低標準五年計算殘疾賠償金。但訴訟期間如果受害人的死亡系本次交通事故傷害后果的自然延伸,則應以其死亡后果計算賠償金額。承辦人應向當事人釋明,是否對訴請進行調整。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九、死亡賠償金
【審查要點】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注意事項】
以上海市為例,自2020年1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死亡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喪葬費
【審查要點】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審查要點】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一至三級傷殘可以直接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四至七級傷殘認定為對勞動能力有影響,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級原則上認定為不影響勞動能力(特例,受傷部位與其工作有關,如鋼琴師手受傷)。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每人按上述標準核定賠償金額,但該項目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對于成年近親屬,無論是否超過六十周歲,判斷其是否符合被扶養人的標準應當是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故對于有勞動能力但沒有工作的成年近親屬,不屬于被扶養人范圍。對于已經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也不屬于被扶養人范圍。
【注意事項】
以上海市為例,自2020年1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并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規范指引】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
【審查要點】
以上海市為例,原則上以五萬元為基數,參考傷殘系數確定,每級相差10%,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不考慮事故責任比例。
【注意事項】
精神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由請求權人自己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財產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賠償。故請求權人選擇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可以支持。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十三、殘疾輔助器具費
【審查要點】
在符合穩定性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一般按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對于原告起訴時已經安裝或使用的輔助器具,可依其實際支付的費用確定;對于尚未安裝或雖已安裝但今后需要更換的殘疾輔助器具,應向配制機構詢價,詢價結果可作為確定賠償費用的依據。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四、交通費
【審查要點】
憑票據結算,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酌情確定,計算范圍可以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需要的費用。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十五、衣物損失費
【審查要點】
根據個案情況酌定。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十六、車輛施救費、修理費或重置費
【審查要點】
包括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該項費用應限制在合理范圍內,結合鑒定意見、勘損報告或現場照片綜合認定,不高于標的物的實際價值。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
十七、評估費、鑒定費
【審查要點】
以鑒定費發票為準。訴前產生的費用,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重新鑒定產生的費用,參照訴訟費處理模式。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十八、律師費
【審查要點】
根據律師費發票與支付憑證,結合個案情況酌定。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十九、住院用品費
【審查要點】
根據具體發票以及傷者實際需要計算。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二十、住宿費
【審查要點】
因治療需要產生的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以上海市為例,因治療產生的住宿費,按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當年公布的* 新標準計算。
【規范指引】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二十一、停運損失費或因中斷使用產生的費用
【審查要點】
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經營性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項賠償的前提是停運車輛必須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應排除違法經營的情形。
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范指引】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十二、車輛貶損費
【審查要點】
實際缺乏客觀評定標準,原則上不予支持。
【規范指引】
《*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
我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